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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四 題

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年9月10日函詢臺中地方法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年10月1日函復,因甲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中區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財政部於110年10月15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境,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記救濟程序後(下稱A函),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提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所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境,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提起書面請求?又如您為本件被告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就程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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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需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以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的合法要件。考生應立刻想到最高行政法院98年決議放寬國賠先行程序的見解;同時檢視甲公司提起確認訴訟的『當事人適格(確認利益)』與『確認先行程序』是否合法,以擬定被告機關的程序答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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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訴訟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須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又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之原告適格及先行程序要件為何? 【解析】 壹、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無須按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踐行書面請求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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