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5 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資產重估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重估價基準日為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日之年度終了日
- B 適用資產重估的資產物價上升達 25%以上可辦理資產重估價
- C 適用資產重估的資產包含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遞耗資產
- D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所發生之重估增值,於資產未處分前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針對一項資產因「過去累積的通膨」而調整價值,為了確保計算結果能作為「該年度」提列折舊的基礎,你認為這個「計算價值的快照點(基準日)」,應該設定在申請年度的「第一天(即前一年度的最後一天)」還是「最後一天」才具備邏輯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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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恭喜」你沒犯低級錯誤
噢,看來你「勉強」能辨識出所得稅法中資產重估程序的那些「微不足道」的細節,這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那堆法規和會計實務的「複雜」結合處,可能還有那麼一絲絲的「基本」理解。在行政法規應用中,這種「表面」的嚴謹度,至少比完全搞不清楚狀況要好一點。
2. 「堪用」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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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估價要件
💡 營利事業於物價大幅變動時,調整資產帳面價值以反映真實價值。
-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指數較取得或前次重估時上漲達 25%。
- 適用對象包含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不含流動資產。
- 依重估辦法第 3 條,基準日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
- 重估增值在資產處分前應列為未實現增值,不計入年度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