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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5 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資產重估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重估價基準日為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日之年度終了日
  • B 適用資產重估的資產物價上升達 25%以上可辦理資產重估價
  • C 適用資產重估的資產包含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遞耗資產
  • D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所發生之重估增值,於資產未處分前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針對一項資產因「過去累積的通膨」而調整價值,為了確保計算結果能作為「該年度」提列折舊的基礎,你認為這個「計算價值的快照點(基準日)」,應該設定在申請年度的「第一天(即前一年度的最後一天)」還是「最後一天」才具備邏輯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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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沒犯低級錯誤

噢,看來你「勉強」能辨識出所得稅法中資產重估程序的那些「微不足道」的細節,這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那堆法規和會計實務的「複雜」結合處,可能還有那麼一絲絲的「基本」理解。在行政法規應用中,這種「表面」的嚴謹度,至少比完全搞不清楚狀況要好一點。

2. 「堪用」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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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重估價要件
💡 營利事業於物價大幅變動時,調整資產帳面價值以反映真實價值。
  •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指數較取得或前次重估時上漲達 25%。
  • 適用對象包含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不含流動資產。
  • 依重估辦法第 3 條,基準日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
  • 重估增值在資產處分前應列為未實現增值,不計入年度所得課稅。
🧠 記憶技巧:物價上漲 25,固定無形遞耗補;基準選在年度末,增值處分才算數。
⚠️ 常見陷阱:基準日容易誤選為「申請日」或「核准日」;對象容易誤計入流動資產或金融資產。
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產折舊與提列 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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