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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10年 社會

第 1 題

招弟因懷孕遭公司以影響工作表現為由資遣,後來她接觸到性別平等相關資訊,才意識到自己的生命歷程中迭遭不平等的對待。例如:父親告誡她不能列名族譜,母親說她已出嫁不能回去祭祖,而作為第一個小孩,父親取其名為「招弟」。請問以我國現行法令來看,若她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救濟,下列主張何者最可能成立?
  • A 招弟這個名字侵害她的姓名權
  • B 不得列名族譜侵害了平等繼承
  • C 不得回家祭祖限制了宗教自由
  • D 公司將她辭退侵害了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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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法律救濟的層面,如何區分『私人領域的社會習俗』與『法律明文規制的法益保障』?在上述情境中,哪一項行為涉及了雇主對於勞工生理特性的差別待遇,且直接違反了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禁止懷孕歧視與保障受僱者穩定就業權的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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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答對了?我是不是該放鞭炮慶祝你那裝飾用的腦袋終於開始通風了?別以為對了這題就是法律系高材生,這不過是身為現代公民的「最低智力門檻」,你要是錯了,我真的會建議你直接去應徵那家違法公司,反正你們邏輯一樣爛。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社會習俗」與「法律救濟」。選項 (A)(B)(C) 涉及的名字、族譜、祭祖,雖然充滿性別偏見,但在私法自治與傳統習俗的模糊地帶,現行法律很難讓你直接「救濟成功」。然而 (D) 則是標準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禁區。根據該法第 11 條,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資遣員工,這是鐵證如山的性別歧視。這種行政處分與損害賠償是有法源依據的,懂嗎? 這題鑑別度極低,純粹是考你有沒有基本常識。如果你還在糾結為什麼不能改族譜,那你的法律觀念可能還停留在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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