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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大學教授,從事運動工學研究,累積長期的研究經驗,終於研發出某技術並應用在跑鞋 X,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日,接受某運動媒體獨家訪問,訪問中甲暢談跑鞋 X 的技術內容,並向記者分析該技術的要點與操作構想,並有意將該技術發表於該媒體所經營之運動期刊。一個月後,108年4月1日,前述跑鞋 X 之技術內容全數刊登於該運動期刊。為確保跑鞋 X 於市場之利基,甲遂於108年9月2日就跑鞋 X 之發明內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物品發明專利。不料,乙於108年5月15日,就相同之跑鞋發明,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物品專利。乙就專利申請案雖已申請提早公開,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9年7月1日始予公開。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專利法之「早期公開制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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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標準的「法理與制度說明題」,雖然題目給了很長的案例事實,但第一個子題只有10分,且明確問「何謂專利法之早期公開制度」。 面對這類題目,你的思考層次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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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專利法上「早期公開制度」之定義、啟動時點與立法目的;附帶爭點為該制度之配套措施(暫時性權利保護),以及本案中乙之行為定性。

  1. 專利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並參照第3項不予公開事由):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2. 專利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請求;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小題 (二)

在相關新穎性審查方面,依專利法規定,乙於108年5月15日的專利申請案,得否作為甲於同年9月2日專利申請案核駁依據?(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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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專利法實例題,測驗考生對於「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優惠期」兩大制度交錯適用的理解。看到題目時,請跟著以下步驟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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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探討專利申請人間「先申請後公開」之引證案與「優惠期」制度之交錯。具體而言:

  1. 附帶爭點:乙於108年5月15日之申請案,公開日晚於甲之申請日,是否構成專利法第22條第1項之一般先前技術?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所列新穎性障礙,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 核心爭點:乙之申請案符合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時,甲先前就跑鞋 X 之公開行為雖得主張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之「優惠期」,該優惠期是否足以排除乙在甲公開後、甲申請前所提出之中介申請案?現行審查基準答案為否;優惠期不能排除他人申請在先之事實。

小題 (三)

單就新穎性而言,暫不考慮專利發明適格性及其他專利要件,本案應由何者取得專利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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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也很容易掉坑的專利法新穎性與擬制喪失新穎性實例題。看到題目給了108.3.1、108.4.1、108.5.15、108.9.2、109.7.1這幾個日期,你的第一直覺必須是畫出時間軸,而且要把每個日期對應到不同法條:108.4.1是甲的期刊公開,主要對乙產生第22條第1項第1款的新穎性殺傷力;108.9.2是甲的申請日,用來判斷甲對自身公開能否適用第22條第3項12個月優惠期;109.7.1是乙案公開日,因為它發生在甲申請日108.9.2之後,所以會引出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問題。 首先,是乙的申請案。甲在108年4月1日已經把跑鞋 X 的技術內容全數刊登於運動期刊,這對乙而言就是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的先前技術。乙到108年5月15日才提出相同跑鞋發明申請,且乙不是該公開行為的申請人,不能拿甲的公開來主張自己的優惠期。所以乙案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不具新穎性,不能取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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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有三:一為甲於108年4月1日將跑鞋 X 技術刊登於運動期刊,是否使乙於108年5月15日提出之申請案喪失新穎性;二為甲自己於108年9月2日提出之申請案,能否就其自身公開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亦即優惠期;三為乙雖不能因其申請案取得專利,但其108年5月15日先申請、109年7月1日始公開之申請案,是否仍會依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阻礙甲取得專利權。 附帶爭點為:乙較早申請,是否足以使乙依先申請原則取得專利;以及專利法第31條與第23條在本題中的適用順序。 時間軸釐清:甲對媒體揭露(108.3.1;若已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知,亦可能構成公開,否則至少為後續期刊公開之準備行為) → 甲期刊公開(108.4.1,確定已見於刊物) → 乙申請(108.5.15) → 甲申請(108.9.2) → 乙案公開(1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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