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為某大學教授,從事運動工學研究,累積長期的研究經驗,終於研發出某技術並應用在跑鞋 X,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日,接受某運動媒體獨家訪問,訪問中甲暢談跑鞋 X 的技術內容,並向記者分析該技術的要點與操作構想,並有意將該技術發表於該媒體所經營之運動期刊。一個月後,108年4月1日,前述跑鞋 X 之技術內容全數刊登於該運動期刊。為確保跑鞋 X 於市場之利基,甲遂於108年9月2日就跑鞋 X 之發明內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物品發明專利。不料,乙於108年5月15日,就相同之跑鞋發明,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物品專利。乙就專利申請案雖已申請提早公開,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9年7月1日始予公開。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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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標準的「法理與制度說明題」,雖然題目給了很長的案例事實,但第一個子題只有 10 分,且明確問「何謂專利法之早期公開制度」。 面對這類題目,你的思考層次應該是: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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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專利法實例題,測驗考生對於『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優惠期』兩大制度交錯適用的理解。看到題目時,請跟著以下步驟思考: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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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專利法『新穎性』與『喪失新穎性之例外(優惠期)』的實例題。看到題目給了一堆日期(108.3.1、108.4.1、108.5.15、108.9.2、109.7.1),你的第一直覺必須是『畫出時間軸』。本題僅有 15 分,篇幅不大,但爭點層次分明。\n\n首先,【核心爭點】在於:甲的期刊發表行為,對乙的申請案、以及對甲自己的申請案,分別產生什麼新穎性上的影響?這裡必須立刻想到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先前技術)與第22條第3項(優惠期)。你要先處理乙的申請案(因為乙先申請),再處理甲的申請案。\n\n其次,【附帶爭點】是:乙雖然比甲早申請,但乙的申請案會不會構成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或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而阻擋甲?這點只要幾句話點破即可,因為乙的申請案本身就不具新穎性,無法阻擋甲。\n\n⚠️ 避坑指南(閱卷委員的碎碎念):\n1. 不要看到乙先申請,就直接跳『先申請原則(第31條)』給乙專利! 先申請原則的前提是『兩個都是合法且具備專利要件的申請案』。乙的案子根本過不了新穎性這關,直接出局。\n2. 法條更新要跟上!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優惠期,已經在108年修法(108年11月1日施行)從 6 個月放寬為『12 個月』。雖然本題甲在 5 個月後就申請,寫 6 個月結論也一樣,但如果你寫出『6個月』,閱卷委員立刻知道你法條沒更新,印象分數大打折扣。\n3. 涵攝必須帶入具體日期與事實! 不要只寫『甲在優惠期內申請』,要寫出『甲於108年4月1日公開,於同年9月2日申請,相隔約5個月,符合法定12個月之期間』,這才是拿高分的涵攝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