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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兄弟姊妹甲、乙、丙、丁四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過世後,由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嗣乙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其主張將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由乙、丙、丁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亦即甲之應有部分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後,由乙、丙、丁各享有十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並與其原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後,由乙、丙、丁以各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將A土地均等 3 等份,由其等各單獨所有之,乙、丙、丁雖就分配位置有不同意見,然均同意先就共同繼承甲之應有部分而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為分割,試問乙的分割方案是否有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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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與「分割共有物」之合併訴訟問題。需分析繼承人是否得將繼承取得的公同共有應有部分,轉換為分別共有,並與原先自己持有的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再進一步請求裁判分割整筆土地。依現行實務見解,兩者合併請求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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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得否將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應有部分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後,與原有之分別共有部分合併,一併請求分割共有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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