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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二、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請說明視為銷售的立法意旨及視為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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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段需說明維持營業稅「進銷扣抵機制」及「租稅公平」;後半段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1條,說明在無實質交易收入(如自用、贈與)時,如何處理營業稅發票與營所稅收入之調節(免列銷貨收入但須作調節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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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視為銷售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杜逃漏及維持加值稅制完整,而其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則須依有無實質交易收入作帳外調整。 【論述】 一、立法意旨

小題 (一)

依據我國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規定,何謂視為銷售?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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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營業稅法「視為銷售」之要件,應列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的各款規定,包含轉作自用、無償移轉、解散廢止餘存貨物、代銷及委託代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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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視為銷售」係指某些交易未完全具備一般買賣之要件,但為維護營業稅制之完整,法律明文擬制為銷售行為而課徵營業稅之情形。 【論述】 一、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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