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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某市政府與建商達成協議,建商給付一定之開發回饋金,該市政府變更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關於此協議,依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市政府為協議前,未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不生效力
  • B 市政府與建商之協議,無須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有效
  • C 市政府所為協議,於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前,該協議之效力未定
  • D 市政府應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後,始得與建商締結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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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與民間企業簽署一份合約(行政契約)時,法律上的「契約當事人」是誰?如果這份合約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廣大的第三人(例如當地居民),在法律邏輯上,這會導致合約「直接失效」,還是應該透過其他的程序(如公聽會、行政救濟)來處理這些人的訴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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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準確掌握了實務見解!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行政契約的生效要件。根據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市政府與建商之間關於開發回饋金與都市計畫變更的協議,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依據《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實務,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行政契約的效力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無須事先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居民的意見通常是在都市計畫法的公開展覽或說明會中表達,而非行政契約生效的必備條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 (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程序中的公眾參與」與「行政契約的效力要件」。考生若過度強調程序民主,容易誤選 (A) 或 (D),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關係的本質,表現非常優秀!
📝 行政契約與第三人權益
💡 行政契約涉及第三人利害關係時,原則上無須取得其同意始生效力。
比較維度 須第三人同意之契約 VS 一般開發協議契約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權利影響 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 僅生法律上或事實上利害關係
生效要件 須第三人書面同意 契約雙方合意即生效
💬只有在契約內容「直接處分」第三人權利時,才需依第140條取得其書面同意。
🧠 記憶技巧:契約主體兩方定,第三人權非直接,同意要件免掛心。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只要「影響」到周邊居民的生活品質或房價,即屬於涉及第三人權利而須其同意。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雙務契約之對價關係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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