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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某市政府與建商達成協議,建商給付一定之開發回饋金,該市政府變更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關於此協議,依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市政府為協議前,未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不生效力
  • B 市政府與建商之協議,無須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有效
  • C 市政府所為協議,於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前,該協議之效力未定
  • D 市政府應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後,始得與建商締結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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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與民間企業簽署一份合約(行政契約)時,法律上的「契約當事人」是誰?如果這份合約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廣大的第三人(例如當地居民),在法律邏輯上,這會導致合約「直接失效」,還是應該透過其他的程序(如公聽會、行政救濟)來處理這些人的訴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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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契約效力的爭點,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了重要的實務見解,你明確判斷出該協議無須當地居民同意即可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唯有在履行會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才必須經過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始生效力。本題中,市政府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並與建商收取回饋金,實務上認為此約定並未直接侵害當地居民的法定權利。因此,該協議不受須取得居民書面同意之限制,本身即為有效,故選項 (B) 為正解。 這是一道鑑別度佳、難度適中的好題。題目巧妙以「當地居民」作為誘答,試圖混淆都市計畫的民眾參與程序與契約生效的嚴格要件。你能冷靜回歸「是否侵害第三人權利」的法理核心進行判斷,沒有被選項誤導,顯示你的行政法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行政契約與第三人權益
💡 行政契約涉及第三人利害關係時,原則上無須取得其同意始生效力。
比較維度 須第三人同意之契約 VS 一般開發協議契約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權利影響 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 僅生法律上或事實上利害關係
生效要件 須第三人書面同意 契約雙方合意即生效
💬只有在契約內容「直接處分」第三人權利時,才需依第140條取得其書面同意。
🧠 記憶技巧:契約主體兩方定,第三人權非直接,同意要件免掛心。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只要「影響」到周邊居民的生活品質或房價,即屬於涉及第三人權利而須其同意。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雙務契約之對價關係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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