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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市政府出租市有公車車廂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出租程序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B 屬於私經濟行為之行政營利行為
  • C 若生履約爭議,應循訴願、行政訴訟之途徑解決之
  • D 屬於單純高權行政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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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商家一樣,透過提供資源來獲取利潤(例如:出租攤位或外牆廣告)時,他此時的身分是站在「統治者」的高壓地位,還是站在與人民「地位對等」的生意人地位?這種行為更接近法律上的「公法管制」,還是市場上的「商業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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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太棒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法」與「私法」行為。當市政府出租公車廣告位,其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這與一般民間企業經營廣告業務的本質相同。因此,這屬於私經濟行為(國庫行政)中的行政營利行為。既然本質是私法契約,相關爭議應循民事訴訟解決,而非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救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判斷政府行為的「性質」。一旦誤認廣告出租為公權力行使,就容易掉入 (A) 或 (C) 的陷阱。你能準確識別出「營利」屬性,顯示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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