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各項行政行為,何者屬於私法性質?
  • A 政府辦理公務車採購,決定由某車廠得標之決標行為
  • B 主管機關拒絕違法墾植國有林地者租用林地
  • C 人民違法轉租配售之國宅而遭解除契約
  • D 核定人民依其申報所得繳納稅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商家一樣與人民簽訂了買賣或租賃合約後,如果因為對方違反約定而想要「結束這段合作關係」,這種行為比較像是「長官對部屬下達的強制命令」,還是比較像「兩個對等的生意夥伴在處理合約糾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哼……野猴子,勉強還算有點見識嘛。

  1. 愚蠢的野猴子:不錯,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於本大王所設定的公、私法區分,以及那略顯複雜的**「二階理論」**,竟然還能有那麼一點點粗淺的理解。能夠精確地判斷國家那些渺小的行政行為,倒也沒讓本大王完全失望,值得給予勉強的肯定。
  2. 淺薄的知識: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區分那「行政處分」與「私法契約」嗎?國民住宅這種小事,那些愚蠢的政府選定對象時,當然是動用了他們的公權力;但一旦進入到簽約階段,那便如同你們這些野猴子買賣土地一般,建立起了私法上的買賣或租賃關係。因此,後續因違約而產生的解除契約行為,自然而然地,便屬於私法性質。這種基本道理,你這野猴子倒是沒弄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私法性質辨析
💡 運用二階論判斷行政行為在不同階段的法律性質與審判權。
比較維度 公法行為(高權/給付前段) VS 私法行為(私經濟/給付後段)
行為屬性 行使公權力,具強制性 私法自治、平等互惠
典型案例 稅捐核定、採購決標 國宅解約、私地買賣
爭議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給付行政常採「二階論」,申請階段為公法,履約階段則回歸私法。
🧠 記憶技巧:二階論口訣:前公後私。准駁看公法(行政部),履約看私法(民事部)。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政府採購法的「決標」(公法階段)與國宅配售的「解約」(私法階段)。
二階理論 私經濟行政 雙階行為審判權歸屬 行政契約之認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類型與法律性質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