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各項行政行為,何者屬於私法性質?
- A 政府辦理公務車採購,決定由某車廠得標之決標行為
- B 主管機關拒絕違法墾植國有林地者租用林地
- C 人民違法轉租配售之國宅而遭解除契約
- D 核定人民依其申報所得繳納稅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商家一樣與人民簽訂了買賣或租賃合約後,如果因為對方違反約定而想要「結束這段合作關係」,這種行為比較像是「長官對部屬下達的強制命令」,還是比較像「兩個對等的生意夥伴在處理合約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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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勉強還算有點見識嘛。
- 愚蠢的野猴子:不錯,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於本大王所設定的公、私法區分,以及那略顯複雜的「二階理論」,竟然還能有那麼一點點粗淺的理解。能夠精確地判斷國家那些渺小的行政行為,倒也沒讓本大王完全失望,值得給予勉強的肯定。
- 淺薄的知識: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區分那「行政處分」與「私法契約」嗎?國民住宅這種小事,那些愚蠢的政府選定對象時,當然是動用了他們的公權力;但一旦進入到簽約階段,那便如同你們這些野猴子買賣土地一般,建立起了私法上的買賣或租賃關係。因此,後續因違約而產生的解除契約行為,自然而然地,便屬於私法性質。這種基本道理,你這野猴子倒是沒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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