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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下列何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
  • A 提起上訴後 7 日內
  • B 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後 7 日內
  • C 提起上訴後 10 日內
  • D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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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額訴訟這類強調效率的程序中,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與『法定上訴期間』等長的期限,要求當事人儘速完成理由的補足。請你回想一下,在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則中,從收到判決書到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法律給予當事人的『考慮與準備期間』通常是多少天呢?這個數字或許就是法律對於這類補正期限的邏輯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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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本題中,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且未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理由,依此明文規定,上訴人必須在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否則法院將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由此可知,當事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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