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下列何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
- A 提起上訴後 7 日內
- B 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後 7 日內
- C 提起上訴後 10 日內
- D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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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的上訴程序在許多方面會準用其他審級的規定。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在通常訴訟程序中,上訴第三審(法律審)如果一開始沒有寫上訴理由,法條是規定必須在幾天內補提呢?小額事件上訴二審的規定,是不是剛好準用了這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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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本題中,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且未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理由,依此明文規定,上訴人必須在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否則法院將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由此可知,當事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