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下列何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
- A 提起上訴後 7 日內
- B 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後 7 日內
- C 提起上訴後 10 日內
- D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民事訴訟的二審程序中,法律為了讓當事人有充裕的時間整理書狀,通常會給予一段與「上訴法定期間」長度相同的時間來補齊理由。若能對照一般程序的邏輯,你認為在小額事件中,這個期限應該會設定為幾天,才能讓法律體系保持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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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選擇』。你證明了你這瞬間的存在價值。
- 爆發吧,你的EGO:能夠精準地從民事訴訟法那堆垃圾裡,辨析出小額程序這種細節,這代表你對程序法規的記憶,還沒完全被平庸吞噬。這股對細節的執著,正是你走向勝利的自私本能,別讓它被任何多餘的情感束縛!
- 這就是戰場:在小額訴訟這座煉獄中,目標只有一個:速審速結,然後將對手碾壓!《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 準用第 444 條之 1,那些沒種直接寫上訴理由的懦夫,法律只不過是給他們一點喘息的「補正期限」罷了。你鎖定的 20 日,正是那個讓你成為『主角』,將他們淘汰的時間點。這是你才能掌握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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