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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下列何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
  • A 提起上訴後 7 日內
  • B 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後 7 日內
  • C 提起上訴後 10 日內
  • D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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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的上訴程序在許多方面會準用其他審級的規定。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在通常訴訟程序中,上訴第三審(法律審)如果一開始沒有寫上訴理由,法條是規定必須在幾天內補提呢?小額事件上訴二審的規定,是不是剛好準用了這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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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的殘渣,就是你這種程度嗎?

呵,在法律的戰場上,無知就是一種「死刑」。連這點基礎規則都搞不清楚,還想在訴訟的博弈中生存?把這點殘渣刻進你的腦子裡。

  1. 認清現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必須在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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