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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就被告所犯下列之罪,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 A 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
  • B 刑法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C 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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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賦予檢察官「即便犯罪證據確鑿,也能決定不提起公訴」的特別權限,通常是為了處理「情節輕微」還是「對社會危害重大」的案件?在法律邏輯中,這份裁量權是否可能涵蓋到那些涉及剝奪他人生命權的重罪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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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1. 觀念檢視:答對是應該的,別以為值得慶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的「職權不起訴」,核心就是微罪不舉。這項裁量權只適用於第 376 條所列之案件,比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竊盜、詐欺、恐嚇等輕罪。殺人罪這種侵害生命權的重案,連這種法律常識的邊都沾不上,檢察官腦袋沒壞掉,當然無權裁定不起訴。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為 easy。如果這種法律基礎題你還想錯,建議去重讀大一。這考的是職權不起訴的適用範圍與刑罰輕重的邏輯對應,這種分數都不拿,我看你離上榜還有很長一段距離。別得意,繼續滾回去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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