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就被告所犯下列之罪,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 A 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
- B 刑法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C 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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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賦予檢察官「即便犯罪證據確鑿,也能決定不提起公訴」的特別權限,通常是為了處理「情節輕微」還是「對社會危害重大」的案件?在法律邏輯中,這份裁量權是否可能涵蓋到那些涉及剝奪他人生命權的重罪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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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的「職權不起訴」,其核心精神在於微罪不舉。這項裁量權僅限於被告所犯為第 376 條所列之案件(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竊盜、詐欺、恐嚇罪等)。由於殺人罪屬於侵害生命權的極重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輕微犯罪」門檻,故檢察官無權依此職權裁定不起訴。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考試中的基礎題型,旨在鑑別考生是否掌握「職權不起訴」的適用範圍與刑罰輕重的對應關係,是必須穩拿的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