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甲知悉乙有逃漏稅捐罪之犯罪嫌疑,甲想告發乙的犯罪,下列機關何者無權受理甲的告發?
- A 法務部調查局
- B 市政府警察局
- C 國稅局
- D 檢察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民發現某項行為涉及『犯罪』並決定啟動國家司法力量時,法律上哪一種性質的機關才具備『偵查犯罪』與『發動刑事訴訟』的專門權限?而哪一種機關僅負責處理日常的『行政管理與課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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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告發」的正確對象,你的觀念十分清晰,沒有被題目的情境所誤導。 我們在學習時要特別注意法條的正確適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提醒同學,過去坊間常有誤植為第240條的情形,須以官方現行條文為準),告訴或告發應該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刑事犯罪偵查權」的機關,在法律上才有權限受理刑事告發。 選項中的法務部調查局(A)、警察局(B)屬於司法警察機關,檢察署(D)則由檢察官駐署執行職務,這三者皆有權受理。相對地,**國稅局(C)**雖然主管稅捐事務,但性質上屬於一般「行政機關」,並不具備刑事偵查權限。這題的鑑別度相當不錯,它巧妙利用了「逃漏稅」的生活情境作為誘餌,測驗學生能否精確區分「行政管轄」與「刑事偵查」的界線。你能明確判斷出國稅局無權受理刑事告發,代表你對基礎法理的掌握已經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