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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三權分立之適例?
  • A 中華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之區分
  • B 美國總統與聯邦法院之區分
  • C 英國國會上議院與下議院之區分
  • D 德國總統與總理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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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確保一個國家的權力不會過於集中而產生獨裁,你認為應該是將『制定法律』、『執行法律』與『裁判法律』這三種本質完全不同的職能交由同一個機關處理,還是交給三個互不隸屬的獨立單位呢?請試著從權力「功能」的角度出發,判斷哪一種組合最能體現「分工且制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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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不是全錯

  1. 基本常識驗證三權分立?孟德斯鳩那老頭子講的,就那套把國家權力分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互相牽制,免得有人胡來。選項 (B) 美國總統代表行政,聯邦法院代表司法。這兩邊各司其職,還能互相絆腳,這不是最典型的示範,那什麼是?你總算沒瞎。
  2. 難度評估:這題就個 Medium 等級,考驗的是你基本定義有沒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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