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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 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 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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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制衡』的政府設計中,如果負責『制定法律與審查預算』的人,同時又是『執行法律與花預算』的人,那麼『監督』這個功能還能發揮作用嗎?這種身分的重疊會對民主法治產生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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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精確!掌握了權力分立的的核心禁區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迅速辨識出權力分立中的職務不相容原則,顯示你對我國憲政體制的權力制衡邏輯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是為了貫徹水平權力分立,防止立法權與行政權過度結合,導致監督機制失靈。若立委兼任官吏,將出現「自己監督自己」的邏輯矛盾,破壞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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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國家權力透過職能分立與職務不相容原則達成權責制衡。
比較維度 我國憲法體制 VS 典型內閣制
議員兼任官吏 憲法第75條嚴格禁止 內閣成員通常由議員兼任
權力結構 行政、立法權力分離 行政、立法權力融合
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對部分人事有同意權 多由多數黨組閣,不需額外同意
💬我國憲法雖具內閣制色彩,但在職務兼任上採嚴格分離原則。
🧠 記憶技巧:立委專職不兼官,水平五院垂直地,提名的要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我國採內閣制,從而推論立委可以兼任行政首長(部長),但憲法明確禁止職務兼任。
職務不相容原則 人事同意權 均權制度 內閣制 vs 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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