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 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 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制衡』的政府設計中,如果負責『制定法律與審查預算』的人,同時又是『執行法律與花預算』的人,那麼『監督』這個功能還能發揮作用嗎?這種身分的重疊會對民主法治產生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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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精確!掌握了權力分立的的核心禁區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迅速辨識出權力分立中的職務不相容原則,顯示你對我國憲政體制的權力制衡邏輯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是為了貫徹水平權力分立,防止立法權與行政權過度結合,導致監督機制失靈。若立委兼任官吏,將出現「自己監督自己」的邏輯矛盾,破壞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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