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手段,請分別說明此二種制度,並請至少列舉三項差異,說明二種非常救濟制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民國 104 年 2 月再審制度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有重大修正,請以該條修法為中心,說明再審修法之原因及主要修法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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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常救濟制度的核心概念與近年重要修法。解題時應先點出『再審救濟事實錯誤、非常上訴糾正法律錯誤』的本質差異,並由此推導出聲請人與管轄法院的不同。後半段須聚焦104年刑訴第420條修法,強調放寬『新證據(新規性)』與『綜合評價說(確實性)』的修法精神,以凸顯冤獄平反的人權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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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刑事訴訟法為突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程序。前者旨在救濟事實認定之錯誤,後者旨在糾正法律適用之違誤及統一法令見解。 【論述】 一、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制度說明與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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