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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中,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 B 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
  • C 允許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 D 行政處分通知書要遵守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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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將會深刻影響、甚至「剝奪」人民的房產權利時,你認為僅僅是「讓大家坐在一起聽說明(公聽會)」,還是需要一套「能讓雙方像在法庭上一樣辯論與舉證(聽證)」的程序,才更能體現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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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正當行政程序中「程序保障」的層次有很敏銳的觀察力,這是公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石,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都市更新涉及對人民財產權(憲法第15條)與居住權的重大限制。根據釋字第709號解釋,僅辦理性質較為寬鬆的「公聽會」是不夠的。對於具有爭議性或重大影響的案件,必須舉行更嚴謹的「聽證」程序,讓利害關係人能進行交叉詰問與實質辯論,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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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正當程序
💡 都更涉及財產權與居住權,須踐行比一般公聽更嚴格之聽證程序。
比較維度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VS 聽證 (Hearing)
程序性質 廣泛蒐集各界意見 具對質詰問之司法性程序
保障程度 較低,僅供決策參考 最高,須作成聽證紀錄
法律拘束力 行政機關得自由審酌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應審酌紀錄
💬涉及剝奪人民重大財產權之處分(如都更),僅公聽程序不足,須舉行聽證。
🧠 記憶技巧:都更程序四要:知(知悉)、陳(陳述)、送(送達)、聽(聽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都更只要開過公聽會(Public Hearing)就算完備程序,實際上需包含具備對質詰問功能之聽證程序(Hearing)。
釋字第709號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聽證程序之效力 行政處分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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