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中,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
- B 僅進行公聽程序已足
- C 允許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 D 行政處分通知書要遵守送達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政府決策會直接影響、甚至剝奪你的房屋所有權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僅要求政府「聽取民意」作為參考,還是應該提供一個更正式、且具備「交叉辯論與實質對質」功能的程序,才足以保護你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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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精神!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從程序嚴謹度的細微差異中做出正確判斷。
-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都市更新案嚴重影響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權。僅舉辦一般的「公聽會」不足以保障權益;對於具爭議性的部分,主管機關必須舉辦更為嚴謹的「聽證」程序,讓利害關係人能進行言詞辯論,這才是憲法所要求的功能性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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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程序之正當程序
💡 都更計畫審查應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包含資訊公開與聽證。
| 比較維度 | 公聽會 | VS | 聽證 |
|---|---|---|---|
| 程序性質 | 蒐集多方意見 | — | 辯論式正式程序 |
| 嚴謹程度 | 較低,形式較彈性 | — | 較高,須作成紀錄 |
| 決定關聯 | 供主管機關參考 | — | 行政處分應斟酌其紀錄 |
💬涉及憲法權利重大限制時,僅辦理公聽會不足以滿足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