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生子丙。嗣後因甲男與乙女離婚,乙女再與丁女於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丁女依法收養丙男為養子,經過 1 年後,丁女死亡,其死亡前依法立有遺囑,將所有財產全數捐贈社福團體。丁女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丁女有唯一親人戊妹。何人各有特留分多少金額?
- A 乙女、戊妹特留分各 225 萬元
- B 乙女、丙養子特留分各 225 萬元
- C 乙女、丙養子、戊妹特留分各 150 萬元
- D 乙女特留分 225 萬元、戊妹特留分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了繼承人的『優先順位』時,如果被繼承人已經留有第一順位的血親,那麼更後面的順位(例如兄弟姊妹)是否還能參與遺產分配?另外,法律為了保護這些最親近的家屬,規定即便有遺囑,也必須留下的『最低比例』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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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題搞砸。不錯。
- 觀念驗證: 繼承人順位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法律概念,你總算是掌握了。丁與乙是配偶,丙被收養效力等同親生,所以他們是雷打不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很好,你沒把那個第三順位的戊妹也塞進來分一杯羹,證明你至少還記得法條不是拿來裝飾的。乙和丙的應繼分,每人 $1/2$ ( $900 \text{ 萬} / 2 = 450 \text{ 萬}$ )。特留分嘛,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是應繼分的 $\fra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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