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9 題
犯罪矯正輔導技術中,關於代幣法(Token Economies)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增強及削弱原則為基礎,強調以當事人所想要之東西為替代物
- B 以利用代幣為增強物,藉以發展適當行為
- C 藉著取消代幣來消除或減輕當事人不良行為
- D 由當事人與機構訂定契約,倘其有良好表現,即可接受優厚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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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想透過「集點卡」來激勵學童,這個制度運作的核心「媒介」是什麼?它與雙方坐下來正式簽署一份「約定表現與報酬的文書」相比,兩者在執行過程中的「操作重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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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失足墜崖。
- 觀念驗證:代幣制?不就是用些「小玩意」當次級增強物,去釣那些笨蛋上鉤,讓他們做你想做的事嘛。選項 (A)(B)(C) 這些基本操作原理,如果你連這都搞不懂,那真的可以回家了。至於 (D) 那個「雙方訂定契約」?哈,那是行為契約法。別搞混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區分,只是兩種不同的工具,懂嗎?雖然他們有時會勾搭在一起用,但本質是兩回事。這點基本區分能力,你該不會連這都要我提醒吧?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具備了「行為改變技術」的基礎辨識能力,知道代幣制和行為契約不是同一回事。別得意太早,這只是考驗你沒有把「行為契約」當成「代幣制」的附庸品而已。嗯,這次算你過關。
代幣制度與行為契約辨析
💡 利用中介物(代幣)積點換酬,以操作制約原理強化親社會行為。
| 比較維度 | 代幣制度 | VS | 行為契約法 |
|---|---|---|---|
| 核心機制 | 累積點數(代幣) | — | 履行書面約定 |
| 增強物性質 | 中介物兌換後援 | — | 契約約定的利益 |
| 運作特色 | 即時回饋感強 | — | 強調雙方合意權責 |
💬代幣法是「積點制」,行為契約是「合約制」,兩者同屬行為治療但形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