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二 題
有關假釋出監受刑人之維持假釋與廢止假釋之相關規定,請就其二者之定義、通知、假釋期間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之計算折抵等方面,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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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2020年《監獄行刑法》大修後第120條關於「假釋廢止與維持」程序的掌握,以及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後《刑法》第78、79條的實體規定。解題時應將「法理目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與「具體規定(定義、通知對象、日數折抵)」分點論述,並強調撤銷假釋後殘刑計算的嚴格性與維持假釋的保護管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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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假釋制度旨在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使其提早復歸社會。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及2020年《監獄行刑法》修正,現行法制針對假釋之廢止(撤銷)與維持,不僅完備了實體裁量要件,更強化了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爭訟權之保障。以下依《監獄行刑法》、《刑法》及相關法規分述之。 【論述】 一、維持假釋與廢止假釋之定義與法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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