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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7 題
總預算案審議不能依期限完成時,機關有關新興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依哪一項規定為之?
- A 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 B 暫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C 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覈實動支
- D 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計畫是過去從未有過、且涉及大筆公帑的全新投資,從「預算須經代議機關監督」的邏輯出發,在民意代表尚未正式點頭同意該計畫之前,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按照以往的習慣或自行決定開始執行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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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面對法規細節時,若因為不確定而選擇未作答,通常是因為尚未建立起「原則」與「例外」的清楚界線。這題考查的是政府在預算空窗期的運作規範,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
預算審議延宕的應變原則
根據《預算法》第 54 條的規定,當總預算案未能如期完成審議時,為了避免政府運作停擺,法律允許行政機關採取應變措施。一般而言,選項 (A)、(B)、(C) 所述的「覈實動支」主要是針對經常性支出、法定義務支出或已獲授權的延續性計畫。許多同學會混淆,認為只要是政府開支都能比照辦理,但法條中其實設有一道嚴格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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