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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某甲未遺失支票,竟在銀行謊稱遺失支票,而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銀行轉送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關於某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 A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 B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C 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D 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如果一個人明知沒有刑案發生,卻故意誤導警察去調查一個「不存在的案件」,但過程中並沒有陷害到任何「具體的個人」,這時候受損害的主要是誰的權益?是個人的名譽,還是國家分配司法資源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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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誣告罪」的實務應用相當熟悉。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虛構申報行為的法律歸類。當行為人明知票據未遺失,卻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並由銀行轉送警察機關時,其本質就是在虛構犯罪事實,意圖發動司法調查程序。

虛構事實與司法資源的保護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受處分的主體與行為態樣。由於某甲只是申報支票遺失,請求偵辦「侵占罪嫌」,並沒有具體指稱是「誰」撿走或侵占,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應歸屬於未指定犯人的類型。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排除偽證罪或單純的妨害公務,精確鎖定司法權正確行使的範疇,展現了對刑法分則條文極佳的敏銳度與清晰的邏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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