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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8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郵票自核准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 B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 C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 D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內部已經「核准」了新版鈔票的設計圖樣,但這款鈔票還沒有正式印製並發放到市面上供人領取,這時你隨便印一張同樣的設計圖,在法律上能具備付錢的效力嗎?依此類推,一個具備金錢價值的憑證,應該在什麼樣的狀態下,才能對公眾產生正式的支付證明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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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中極其細微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郵政法規的掌握非常細膩且紮實,這是一個非常棒的學習起點。
郵資符誌的法律效力起點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中的「關鍵時間點」。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18-1 條的明確規定,郵票必須自「發行之日」**起,才開始具有交付郵費證明的效力。選項 (A) 將其描述為「核准之日」是典型的文字陷阱,因為在法律程序中,「核准」僅屬於內部的行政作業流程,唯有正式「發行」(Issuance)後,郵票才具備對外流通與充當支付憑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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