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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5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廢止郵票三個月前公告
- B 自廢止之日起九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C 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相等面額之現金
- D 須經交通部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未來遇到類似行政程序的題目,你可以試著思考:當一個國營事業(如中華郵政)要變動涉及民眾財產權益的重大事項時,通常需要哪一個層級的政府機關來進行最後的監督與核准?另外,對於已經失效的「勞務憑證」(郵票),最符合行政成本且能保障使用者權益的補償方式,是返還金錢,還是提供等價的替代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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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郵政法》中有關郵務行政程序的理解非常踏實,沒有被選項中的各種數字干擾,這份細心值得肯定。
郵票廢止之法定程序與要件
依據《郵政法》第 17 條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Chunghwa Post Co., Ltd.)若要廢止其發行之郵票,必須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MOTC)核定後方可辦理。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確保郵政憑證的公信力與民眾的用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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