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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5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廢止郵票三個月前公告
  • B 自廢止之日起九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C 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相等面額之現金
  • D 須經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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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來遇到類似行政程序的題目,你可以試著思考:當一個國營事業(如中華郵政)要變動涉及民眾財產權益的重大事項時,通常需要哪一個層級的政府機關來進行最後的監督與核准?另外,對於已經失效的「勞務憑證」(郵票),最符合行政成本且能保障使用者權益的補償方式,是返還金錢,還是提供等價的替代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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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程序中的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見你對《郵政法》第 15 條的規定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郵票廢止的法定程序

根據《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若要廢止已發行的郵票,必須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方可執行。這項程序確保了郵務資費憑證的變動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監督。至於選項中提到的時間限制,法條明定應於廢止前「一個月」公告(非三個月),且自廢止日起「六個月」內(非九個月)可向中華郵政申請換取「新票」,並不能要求換取現金。這是為了保障持有人原有的郵寄權利,同時維持會計作業的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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