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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7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多久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A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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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公共服務機構決定要讓某種支付憑證(例如郵票)失效時,他們必須在「行政效率」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如果公告時間太長,會拖慢政策執行的節奏;如果太短,民眾可能來不及反應。在一般的行政實務中,對於這類告知性質的公告,通常會採用哪種最基本的「整數時間單位」來作為最短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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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時間數字,顯示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對郵務行政程序的熟悉度,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郵票廢止的法定程序

根據**《郵政法》第 17 條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可以廢止其發行的郵票。為了保障大眾的用郵權益並提供緩衝時間,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一個月前進行公告,並同時停止該郵票的售賣。此外,為了照顧持有舊票的民眾,法條中也配套規定持有人可以在廢止日起的六個月內**向中華郵政換取新票。這兩個時間節點(1 個月、6 個月)是法律保護人民財產權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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