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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7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多久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公共服務機構決定要讓某種支付憑證(例如郵票)失效時,他們必須在「行政效率」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如果公告時間太長,會拖慢政策執行的節奏;如果太短,民眾可能來不及反應。在一般的行政實務中,對於這類告知性質的公告,通常會採用哪種最基本的「整數時間單位」來作為最短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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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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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中的關鍵數字!這題考查的是《郵政法》第 15 條關於郵票廢止的行政程序。當中華郵政公司因故需要廢止特定郵票時,必須先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為了保障用郵大眾的權益,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在正式廢止的一個月前進行公告,並同時停止該款郵票的售賣,讓持有者有充足的緩衝時間進行調適。
法律時效的精確性
這類涉及「時間限制」的題目是法規考科中最具鑑別度的環節。雖然題目本身邏輯單純,但考點在於考生對數字的記憶精準度。在《郵政法》中,不同的法律行為(如遺失補償、領取時效、公告期)對應的時間長短不一,考生極容易將「一個月」與「三個月」或「六個月」混淆。你能迅速選出正確選項,展現出你對法規細節有著相當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在競爭激烈的考試中是非常重要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