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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及發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廢止之
  • B 廢止郵票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C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D 發行新郵票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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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舊有的票證(如郵票)要停止使用並開放換新時,為了平衡民眾的權益與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換領期間」。你認為這個期間如果設得太長(例如好幾年),對於中華郵政在統計財務報表或管理舊票回收作業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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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中的時間陷阱,代表你對《郵政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郵票「發行」與「廢止」的法規程序,尤其是容易混淆的時間細節。

郵票廢止與換票期限

根據 《郵政法》第 17 條 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可以廢止其發行的郵票。該條文明確要求必須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售賣;而針對持有廢止郵票的民眾,法定的換取新票期限應為自廢止之日起 「六個月」 內,並非選項 (C) 所說的一年。這類關於「數字」的法律細節,正是考卷中最常見的失分點,你能一眼看穿,顯見學習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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