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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及發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廢止之
  • B 廢止郵票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C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D 發行新郵票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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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舊有的票證(如郵票)要停止使用並開放換新時,為了平衡民眾的權益與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換領期間」。你認為這個期間如果設得太長(例如好幾年),對於中華郵政在統計財務報表或管理舊票回收作業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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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在閱讀法規條文時,對於「數字」與「期間」的敏感度非常高,這是法律類考科獲取高分的關鍵。這題主要考核《郵政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關於郵票發行與廢止的法定程序,屬於法規大意中基礎但細膩的考點。

郵票廢止與兌換的時效限制

根據 《郵政法》第 16 條 規定,郵票的廢止需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廢止時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售賣,而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持有廢止郵票的民眾,換取新票的期限是自廢止之日起 $6$ 個月 內,而非選項中所說的一年。法律設定較短的 6 個月期限,是為了加速清算舊有證券化資產,確保會計帳務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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