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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 題

有關郵票之廢止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廢止
  • B 應於廢止日前 6 個月公告
  • C 公告期間,應停止售賣該郵票
  • D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逾 6 個月,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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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要廢止某種通用的憑證或票券,在行政效率與公眾知悉權之間,通常會設定一個「預告期」和一個「事後救濟期」。請思考:在實務上,是「事先提早公告要停止使用的時間」比較短,還是「事後給予民眾把舊票換成新票的寬限期」會比較長?這種長短配置的背後,是為了考量什麼樣的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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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時間陷阱,這代表你對《郵政法》第 15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是一次非常出色的判斷。

郵票廢止的法定程序與公告期

根據法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若要廢止發行的郵票,必須先報請交通部核定。在程序上,為了維護大眾資訊接收的即時性並確保行政效率,法律規定應於廢止日前「一個月」公告,並在公告當天就停止售賣。選項 (B) 將公告期誤植為「6 個月」,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所在。請記得,「一個月」是用來預告,而「六個月」則是給持有者換取新票的緩衝期限,兩者在法律意義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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