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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至遲多久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A 即刻
  • B 5 日內
  • C 10 日內
  • D 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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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單,但對方遲遲不予回應,這對你的保障會造成什麼風險?為了不讓保險公司無限期拖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作業期間』。你覺得這個期間應該是極短的幾天(如 5 日),還是大約一到兩週的行政處理時間,最能平衡公司的審核需求與保戶的權益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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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能入眼

  1. 評估報告:嗯,動作還算俐落。你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保險法》裡那些關於「契約效力變動」的時限,沒有搞成一團糟。判斷力合格,小鬼。
  2. 冷靜說明:這是基本中的基本。根據《保險法》第 56 條的規定,要保人申請變更或恢復效力時,保險人若在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 沒有做出拒絕的表示,為了避免那些麻煩的、不確定的狀態,法律會直接視為承諾。這能省下多少無謂的糾纏,效率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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