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通知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 5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C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D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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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保險契約需要變更或復效時,保險公司通常需要核保或重新評估風險。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兼顧效率與審慎,你認為法律會給予保險公司多少天的合理『考慮期』,來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變動,超過這個天數才判定他們『默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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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保險法中有關變更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的通知期限規定。根據保險法第56條明文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觀察選項A之敘述,其將保險人接到通知後不為拒絕而視為承諾的法定期限誤植為「5 日內」,與法條所定之「十日內」不符,故選項A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敘述皆符合保險法關於通知義務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