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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

一、甲與其妻乙婚後購買 A、B 兩屋,甲、乙與未成年兒子丙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之 A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甲,並由甲在此設立戶籍。新北市之 B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乙,由乙和丙在此設立戶籍。請問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為何?如甲、乙之 A 屋及 B 屋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是否均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應如何適用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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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基本要件及『一處為限』之例外處理。作答時應先臚列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之構成要件,接著針對夫妻與未成年子女持有多處房地之情形,依施行細則第8條點出『擇定適用』或『稅額最高者優先』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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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法定構成要件,以及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多處自用住宅時「一處為限」之認定與適用規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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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一處之限制。

🔗 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判斷流程

  1. 1 基本要件審查 — 確認設籍、產權、無營租及面積是否合規
  2. 2 一處限制確認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僅能適用一處
  3. 3 適用對象擇定 — 由所有權人擇定,或由機關取稅額最高者適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可不受「一處」限制
🧠 記憶技巧:一家一處稅最輕,產權設籍無營經。
⚠️ 常見陷阱:易忽略「未成年子女」需與父母合併計算一處的限制,並非一人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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