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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三 題

三、兄妹甲、乙、丙三人在相同行政區相同地段各擁有一棟鋼筋混凝土造 2 樓透天不動產,完工時間與房屋稅起課日期皆為民國 87 年 7 月 1 日,每層樓皆為 3 公尺高,每人的房屋面積皆為 300 m2,房屋標準單價為 2,700 元/m2。甲的房屋純供開業地政士事務所使用;乙的房屋非自住但借予其小叔供住宅使用;丙的房屋原供自住,但 108 年 1 月 1 日改為營業用。假設每年折舊率 1%,地段調整率 110%,則甲、乙、丙三人今年度(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各應繳納房屋稅額為何?(自用住宅稅率為 1.2%,非自住宅稅率為 1.5%,非住非營稅率為 2%,營業用稅率為 3%)(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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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面對此題應先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步依據給定的屋齡、面積、單價等參數算出共同的「房屋評定現值」;第二步則考驗對各類用途(自由職業事務所、借予旁系血親、年中變更用途)所對應房屋稅率的涵攝,並按月比例精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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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先計算出房屋評定現值(面積×標準單價×(1-累積折舊率)×地段調整率),再依各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判定適用稅率,中途變更用途者需按月數比例分段計算。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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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計算與稅率判定
💡 依房屋評定現值、折舊率與實際用途,按月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 房屋稅核課計算流程

  1. 1 核定評定現值 — 考量面積、標準單價、折舊及地段調整率
  2. 2 判定使用性質 — 區分自住(1.2%)、非自住、非住非營或營業用
  3. 3 確認變更時點 — 中途變更用途者,需計算各用途所佔月份
  4. 4 總稅額加總 — 各段稅額加總後,元以下通常無條件捨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自用住宅需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
🧠 記憶技巧:現值乘稅率,折舊扣年資;變更按月計,用途分仔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專業事務所視為營業用,或忽略用途變更需按月份比例分段計算。
房屋現值評價因素 地價稅稅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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