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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8 題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至遲幾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 A 1年
- B 3年
- C 4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邏輯來思考:如果法律想要在「鼓勵人才流動」與「確保專業知識不脫節」之間取得平衡,當一位專業人員離開採購崗位後,政府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知識保鮮期」,才不至於讓他們在回任時覺得法令環境已經全然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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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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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採購專業人員的管理規範,這顯示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資格的延續性」,法律為了在保障採購專業品質與職涯彈性間取得平衡,對於人員離職後重新任職的資格銜接,訂定了一個特定的緩衝期限。
資格時效與回任規定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業人員辭職後,只要在 5 年內 回任機關採購相關職務,其原有的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依然有效,不需要重新受訓或考試。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考試中屬於基礎但關鍵的「數字記憶題」,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將採購法中常見的 3 年、5 年或 10 年等不同期限精準區分。你能直接選出 (D) 5年,代表你對於人員管理篇章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清晰,沒有被其他干擾選項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