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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3 題
43. 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3年
- B 5年
- C 7年
- D 8年
思路引導 VIP
在公法關係中,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政府機關對人民行使請求權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法定期間」。若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長達十年的長期時效,那麼根據行政法的一般通則,這個最常出現、用來平衡權利行使與行政效率的時效單位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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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中的消滅時效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關於押標金追繳的時效規定。當廠商發生得標後不簽約等違規情事時,機關依法具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這項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你能準確記憶這個數字,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到位。
考點分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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