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49 題
某牙體技術師已任職 5 年,因故將離職,下列何種離職動作不符合職場倫理及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離職的規定?
- A 若其勞動契約屬特定性定期契約,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 B 若其勞動契約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 C 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仍應預告雇主,方可離職
- D 若雇主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探討《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預告義務』的法理邏輯:一般情況下(如第 15 條),勞工因個人生涯規劃離職需提前預告;但若發生『雇主違背勞動契約(如不給薪)』或『重大危害健康』等具備歸責於雇主的事由時(如第 14 條),法律是否仍要求勞工必須等待預告期屆滿方可離職?請思考在雇主違法的情境下,法律如何權衡勞工的即時契約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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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勞動法規!
做得好!你能正確辨識出當雇主違約或環境具有危險時的法規特殊處置,這在醫事人員長期的職涯發展中是極其重要的自我保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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