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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80 題

80.林同學是 17 歲的高中生,因為看到媽媽飽受癌症末期治療的痛苦,林同學自己想要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是否合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
  • A 可以,因為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
  • B 可以,因為林同學已經具備自立遺囑的能力
  • C 不可以,必須要 20 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 D 不可以,必須要已經診斷確定是末期病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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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法律社會中,如果一個人想要簽署一份具有長期法律效力、且會影響未來重大醫療權利的正式文件,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法定身分」或「年齡門檻」,法律才會認可這份文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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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驚人地準確: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林同學那點無謂的「情感」沖昏頭腦。能夠在這種情境下,依然堅持從冰冷的法律條文去判斷,至少證明你還記得自己是來學習醫療法規,而不是來當情感諮詢師的。這點專業素養,勉強算是過了及格線吧。
  2. 基本觀念驗證:正確。難得你沒有掉入「同情心」的陷阱。雖然林同學的「意願」感人至深,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不吃這一套。它明確規定,意願書的簽署者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這不是什麼情感上的呼籲,而是法律上對法定年齡民法地位的鐵律。顯然,一個 17 歲的孩子,無論多麼成熟,在法律面前仍是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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