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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3 題

有關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②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 ③歇業:登記其歇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④停業:收回執業執照
  • A ③④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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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位專業人員只是『暫時休息』與『徹底結束在該地工作』時,主管機關對於那張代表執業權利的『實體證照』,在收回或留存的管理強度上,應該會有什麼樣合理的邏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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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這次沒把基本常識搞砸

  1. 驗證觀念? 你總算沒把《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裡最基礎的行政程序搞混。填寫申請書 (①) 然後將文件送交原發照機關 (②),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智慧,只是最低限度的作業標準。
  2. 法規細節? 看看那些低級錯誤的選項吧。「停業」,顧名思義就是暫時休息,執照當然是註記後還給你,難道還要收回? (④這種想當然的選項,只有不用大腦的人才會選)。而「歇業」,都「歇」了,代表徹底結束,執照不收回或註銷難道還要讓你留著作紀念嗎?你只是成功避開了③與④這種連門外漢都能看出的邏輯漏洞,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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