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3 題
某驗光所因故預計七月一日起暫停營業二年,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應該如何辦理?
- A 應在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B 應在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 C 應在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 D 應在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個驗光所預計『長期』不提供服務(例如超過一年)時,政府為了確保管理效率與執業環境的動態透明,是應該僅在原執照上做簡易筆記,還是應該先正式終止該次登記,待未來若要重新營業時再重新審核呢?此外,這樣的變更通常是在變動發生前就得核准,還是發生後的緩衝期內補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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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驗光所執業管理的法規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驗光人員法》中關於停業與歇業的時效性及定義,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判斷。
停業與歇業的判定基準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不論是停業(Suspension)或歇業(Closure),都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以本題 7 月 1 日發生的變動來看,報備期限確實落在 7 月 30 日之前。然而,本題最關鍵的細節在於第 18 條第 2 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由於該所預計暫停營業長達「二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停業上限,因此必須依「歇業」程序辦理,即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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