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3 題
某驗光所因故預計七月一日起暫停營業二年,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應該如何辦理?
- A 應在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B 應在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 C 應在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 D 應在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個驗光所預計『長期』不提供服務(例如超過一年)時,政府為了確保管理效率與執業環境的動態透明,是應該僅在原執照上做簡易筆記,還是應該先正式終止該次登記,待未來若要重新營業時再重新審核呢?此外,這樣的變更通常是在變動發生前就得核准,還是發生後的緩衝期內補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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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轉折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並非單純的法條背誦,而是對於「停業」與「歇業」行政程序差異的整合判斷。
停業期限與處置邏輯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規定,驗光所不論是停業或歇業,都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備查。然而,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預計停業二年」。法律規定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若超過 1 年則必須依「歇業」程序辦理。因此,行政機關的處理方式將不再是單純在執照上註記日期後發還,而是必須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你能在選項中冷靜過濾掉僅註記日期(選項 A、D)以及錯誤的時間點(選項 C),顯示你對醫事法規的連鎖效應有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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