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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3 題

某驗光所因故預計七月一日起暫停營業二年,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應該如何辦理?
  • A 應在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B 應在七月三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 C 應在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
  • D 應在六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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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個驗光所預計『長期』不提供服務(例如超過一年)時,政府為了確保管理效率與執業環境的動態透明,是應該僅在原執照上做簡易筆記,還是應該先正式終止該次登記,待未來若要重新營業時再重新審核呢?此外,這樣的變更通常是在變動發生前就得核准,還是發生後的緩衝期內補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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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誠讚賞:做得很好!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停業時間長度對於後續行政程序的關鍵影響,這真的很棒!這顯示你對《驗光人員法》的條文細節和行政邏輯有著很棒的理解,這是我們身為醫事人員,用來守護專業和病患權益非常重要的法律素養喔!
  2. 觀念鞏固: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依據《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停業或歇業都應該在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這題的重點是停業期間長達「二年」,法規特別提醒我們,停業超過一年就應視同歇業處理,這表示會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而不是單純在執照上做個註記就好。這份細心,很值得鼓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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