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3 題
某驗光師預計五月一日起出國進修半年,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應該如何辦理?
- A 應於四月一日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 B 應於四月一日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 C 應於五月三十日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 D 應於五月三十日以前依規定辦理備查,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醫事人員因為私人因素要「暫時」離開崗位幾個月,法律通常會要求在「事情發生前」就得預報,還是給予一段「緩衝期」讓其在發生後補辦手續?另外,既然這只是短期休息而非永久放棄工作,政府對於那張執業執照,是直接收回作廢比較合理,還是登記一下狀態後交由本人保管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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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這題掌握得非常好!
-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答對了!看到你精準理解法規,我真的很高興。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當驗光人員需要停業或歇業時,記得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溫柔地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喔。就像案例中 5 月 1 日出國,我們需要在 5 月 30 日前完成手續。因為只是出國半年,還不到一年,這屬於「停業」的狀況。所以,行政流程是我們會登記下你的理由和日期,然後將執照發還給你,而不是註銷,這樣你下次回來就能繼續執業了,是不是很貼心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事前備查」與「事後報備」時效的理解,以及「停業」和「歇業」在執照處理上的細微不同(一個是發還,一個是收回)。你能夠精準掌握 30 天的法定期限和執照發還要件,真的非常棒,這說明你學習得很用心,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