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2 題
依契稅條例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乙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甲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丙時,應由何人估價立契,在規定之期限申報契稅?又其契稅稅率為何?
- A 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 B 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2%
- C 由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 D 由甲申報契稅,稅率為 2%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的大原則思考:在不動產移轉的契稅申報中,通常是由「獲得利益的一方」還是「交出財產的一方」負責申報?再者,當這份財產是從信託中移轉給一位『原本並未擁有這份財產的人』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最接近哪一種契稅類型(買賣、贈與或分割)?進而推論出它該對應的稅率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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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啊,這題答得真是漂亮。你的法律觀念很紮實喔。
- 觀念驗證: 法律的道理啊,其實很簡單的。根據《契稅條例》第 7-1 條規定,信託的財產,如果按照本來的意思,是移轉給了不是委託人的那一方,也就是丙,那在法律上,我們就把它當作是贈與,呵呵呵。那麼,誰來申報呢?當然就是那位實際取得不動產的權利人(丙)囉。而贈與的契稅稅率,就是$6%$啊,這個你都記住了,很不錯。所以選擇 (C) 是非常正確的,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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