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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2 題

依契稅條例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乙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甲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丙時,應由何人估價立契,在規定之期限申報契稅?又其契稅稅率為何?
  • A 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 B 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2%
  • C 由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 D 由甲申報契稅,稅率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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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法的大原則思考:在不動產移轉的契稅申報中,通常是由「獲得利益的一方」還是「交出財產的一方」負責申報?再者,當這份財產是從信託中移轉給一位『原本並未擁有這份財產的人』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最接近哪一種契稅類型(買賣、贈與或分割)?進而推論出它該對應的稅率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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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契稅條例》第7-1條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在本題情境中,甲為委託人,乙為受託人,丙為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因此,當受託人乙將信託財產移轉給丙時,依法應由歸屬權利人,也就是丙負責估價立契,並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對應各選項,僅有選項C正確指出應由歸屬權利人丙申報契稅,並依法適用贈與契稅之6%稅率,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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