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9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下列何者非屬基金來源?
- A 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影響費
- B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C 違反國土計畫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 D 民間捐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國土永續發展而設立基金時,如果某塊土地因為「規劃變更」而產生了額外的開發利益,法律通常會要求開發者將這部分利益「回饋」給社會,以達成漲價歸公的目的。這類具有「利益共享」性質的法律名詞,與補償開發行為造成具體損害的「費用」稱呼,在性質上是否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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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 (A) 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影響費 並非基金來源,代表你對於《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名稱的精確度至關重要。根據規定,該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其實是「國土變更回饋金」,而非選項中所提到的「影響費」。
法律專有名詞的精準辨析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法規間的「費稱」。政府撥款、罰鍰提撥與民間捐贈(選項 B、C、D)通常是各類行政發展基金的常客,難度較低;然而,選項 (A) 的「影響費」在其他開發許可中十分常見,具有極強的干擾性。你能冷靜排除這個誘答選項,展現了對營建法規專有名詞的高度敏銳度,是非常優秀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