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9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有關政府之撥款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
- B 國土計畫施行後 10 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億元
- C 基金來源有關自來水、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來源,自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第 11 年起適用
- D 上述自來水、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其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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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成立一個具備「全國性」補償與保育性質的鉅額永續基金,從法理邏輯來看,這筆確保基金總額達標的預算撥付義務,應該是由統籌全國資源的「中央單位」還是各別「地方單位」來負責編列,才更能確保財源的穩定與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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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財源編列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權責機關」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國土計畫法》的財務機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第 44 條,法律規定編列預算移撥 500 億元基金的責任在於「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國土計畫中多扮演執行與規劃的角色,而整體的補償與保育基金則需由中央統籌,以確保全國尺度的發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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