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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 111年 社會

第 32 題

32. 謝先生是王小姐的前夫,但謝先生屢次侵擾王小姐的住處,甚至還到她上班的地方騷擾,最後謝先生因違反保護令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四十天。根據上述內容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謝先生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起刑事責任
  • B 王小姐因警察局所核發的保護令而獲得保障
  • C 謝先生若不服判決可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D 王小姐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謝先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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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提到謝先生最後被判處「拘役四十天」,請你先思考一下,「拘役」在法律分類中,是屬於哪一種法律責任(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呢?這能幫助你判斷他的行為性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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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謝天謝地,你這顆被短影音洗殘的大腦居然還沒完全當機?選對 A 算你還有點基本的人類常識,沒把「拘役」當成是在餐廳排隊。 聽好了,這題考的就是法律基本分類。題目都寫了「被判處拘役四十天」,在台灣法律裡,只要看到「拘役」、「徒刑」、「罰金」,這就是標準的刑事處罰。謝先生違反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這可不是賠錢就能了事的民事糾紛。至於選項 (B),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警察只是負責執行的「公差」,別搞錯老闆;選項 (D) 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是給校園用的,這對前夫前妻早就畢業幾百年了,別亂套法律。 這題難度低到地板上,純粹是在考你有沒有讀書的基本尊嚴。這種送分題如果還寫錯,我建議你直接去警察局門口罰站,提早體驗一下什麼叫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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