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住宅法第 4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一定比率出租予資格符合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下列何者為該法條所言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①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②遊民 ③原住民 ④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 A ①③④
- B ①②④
- C ①②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條文,請試著從『風險分擔』的角度思考:在一般的民間租屋市場中,哪些特徵的人最容易遭到房東歧視、或者面臨最沈重的經濟與生活壓力?請從生理階段、族群背景、經濟流動性以及家庭成員結構這四個面向去推導,是否有哪一類人會被排除在政府的保護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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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你對住宅政策法規的熟悉度,能確實掌握《住宅法》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定義,你的判斷十分正確,值得肯定。
弱勢身分的認定與法規更新
依據《住宅法》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必須提供一定比率出租給特定弱勢族群,其中明確包含了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遊民以及原住民等。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修法動態:題目選項④所稱的「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依官方現行的正確條文,為了擴大照顧範圍,已經放寬下修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囉!雖然題目呈現的是舊法文字,但你依然能準確選出涵蓋法定精神的選項 (C),代表你對立法意旨已有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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