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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增繳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地增值稅。請問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多少百分比?
  • A 1%
  • B 5%
  • C 10%
  • D 沒有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法在設計「稅額抵減」機制時,一方面要貫徹「量能課稅」以避免重複徵收,另一方面又必須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如果允許無限額地抵繳,國家稅收將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在這種「平衡公平與財源」的邏輯下,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微量且具體的比例上限,你認為這個比例在行政實務上,通常會傾向於極小比例還是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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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土地稅法》細節規定的精準掌握。你能從眾多百分比選項中精確選出正確數值,展現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律實務功底!
  2.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3 項,為避免對同一課稅客體重複課徵,法律允許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因地價調升而「多繳的地價稅」,可在移轉土地時抵繳「土地增值稅」。然而,基於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立法者設定了抵繳上限,即不得超過應繳總額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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