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三 題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之 1 訂有「特例子公司條款」,以達成鼓勵事業機構願意僱用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政策目標。但是「特例子公司條款」施行多年以來,實際上僅有少數的事業機構成立特例子公司。請說明多數之事業機構並未成立特例子公司的主要原因以及改善政策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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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回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1條「特例子公司」的設立門檻(如進用身障者達員工總數20%且不低於10人)與法規目的。接著運用「多維度分析法」(政府法規、企業成本、配套機制),剖析企業寧願繳納代金也不願設立的實務痛點,最後參考國際趨勢(如日本特例子會社經驗)與當前ESG潮流,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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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1明定「特例子公司」條款,允許母公司將符合特定條件之關係企業所僱用的身障者人數,與母公司合併計算以符合定額進用標準。然而,實務上因法規門檻、營運成本及配套不足,導致多數事業機構設立意願低落,亟需從政策面進行結構性調整。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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