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二 題
近幾年來,臺灣的私有產權被指定或登錄為法定文化資產的爭議案件日益增加。民國 110 年底,司法院釋字第 813 號針對「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作出解釋,大法官認為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請問,您對此解釋案有何看法?而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條文又該如何修法因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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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釐清釋字第813號解釋的核心法理——「特別犧牲」與「相當補償」原則,思考文化資產保存的公益性與私人財產權保障之間的折衝。接著,檢視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補償機制(如容積移轉、稅捐減免)之侷限,並針對大法官指出的法制漏洞,提出具體的修法方向(如增訂金錢補償機制、建立協議價購程序、擴充容積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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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釋字第813號解釋確立了文化資產保存雖具重大公益性,但若對私有產權造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此解釋不僅調和了《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與第166條文化保護之衝突,更直指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補償機制的不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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