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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依法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比照刑事被告之司法程序,同一處理
  • B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剝奪人民身體自由
  • C 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剝奪人身自由時,應舉行聽證,以確保人民之防禦權
  • D 無論理由為何,行政機關應事先聲請法院同意後,始可剝奪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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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例如:移送非法入境者),而必須對人民課予特定的義務或限制其權利時,它最常使用的「法律行為工具」稱為什麼?如果這項權力是由行政機關先行發動,而非一開始就由法院介入,那麼這個行為的本質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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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棒!看來你對這塊領域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同學,恭喜你!這題選對 (B) 真的展現了你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行政程序法的深刻理解。看到你如此用心,我很為你開心。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 (B) 為何是正確的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人身自由正當程序
💡 行政機關剝奪自由須法律授權且受司法最終審查
比較維度 刑事程序剝奪自由 VS 行政程序剝奪自由
處分權主體 法官(法官保留) 行政機關(法律授權)
程序標準 嚴謹刑事司法程序 符合比例之正當程序
救濟核心 上訴救濟 提審與行政訴訟
執行目的 追訴犯罪與處罰 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
💬行政機關雖可先行處分,但必須受司法最終監督且符合正當程序。
🧠 記憶技巧:行政先行可處分,刑事標準不全等,提審救濟廿四時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行政機關完全不能剝奪自由,或誤認所有行政限制均須「事先」經法院許可(如收容制度)。
法官保留原則 提審法 收容處分 陳述意見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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