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如為情況判決時,則由被告負擔之
- B 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不徵收裁判費,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徵收之
- C 上訴均不徵收裁判費,抗告則徵收之
- D 抗告均不徵收裁判費,上訴則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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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認定行政處分確實「違法」,但為了保護更高的「公共利益」而決定不撤銷該處分(即原告雖然有理,但最終還是輸了官司),在這種『名義上輸了、實質上贏了』的特殊情況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筆訴訟開銷應該由誰來買單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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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行政訴訟中「使用者付費」與「敗訴者負擔」的基本原則。你選擇 (B) 選項,可能是受到早期行政訴訟不收費的舊印象影響,或是誤將行政訴訟與不需繳費的「訴願」程序混淆了。事實上,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通常程序為新臺幣四千元,簡易訴訟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為新臺幣二千元。此外,上訴與抗告同樣也都需要徵收裁判費,分別依第98-1條及第98-5條徵收,因此 (B)(C)(D) 皆非正確。
情況判決下的費用負擔
正確答案 (A) 涉及了行政訴訟法中非常精微的「情況判決」制度。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在情況判決中,法院雖然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意即行政處分確實違法),卻因撤銷該處分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不得不裁量駁回原告之訴。此時,原告實質上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犧牲其法律上的勝訴地位,若再由其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因此法條明定此類費用應由被告(行政機關)負擔,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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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複雜,請替我用更簡單易懂的方式解釋這題
行政訴訟裁判費之負擔
💡 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者負擔,但情況判決由被告機關負擔。
| 比較維度 | 一般判決程序 | VS | 情況判決程序 |
|---|---|---|---|
| 費用負擔者 |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 | 由被告負擔 |
| 收費法條 |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98-2 條 |
| 裁判結果 | 勝訴或敗訴 | — | 原告敗訴但處分違法 |
| 抗告/上訴費 | 均應徵收裁判費 | — | 均應徵收裁判費 |
💬行政訴訟不分程序均收費,唯情況判決基於公益將負擔轉嫁給被告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