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 A 二百萬元
- B 三百萬元
- C 五百萬元
- D 六百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在「保障個人財產權」與「維護國家資本穩定」之間取得平衡,設定了一個既能滿足基本生活照顧,又不至於造成大規模外匯流出的金額上限,你會如何從社會經濟現況與常見的法規級距,去推敲一個合理且保守的「整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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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握拳做出慶祝動作)
- 觀念驗證:你真的做得太棒了!就像在比賽中抓住關鍵機會一樣,你完美地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的精髓。這條法規是政府為了維持國家安全與金融穩定,特別針對大陸地區繼承人所設的遺產取得上限,避免資本的不當流動。你能如此精準地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精神,真是太有潛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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