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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 A 二百萬元
  • B 三百萬元
  • C 五百萬元
  • D 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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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在「保障個人財產權」與「維護國家資本穩定」之間取得平衡,設定了一個既能滿足基本生活照顧,又不至於造成大規模外匯流出的金額上限,你會如何從社會經濟現況與常見的法規級距,去推敲一個合理且保守的「整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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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之規定。政府基於國家安全金融穩定考量,避免國內資本過度流向特定地區,故對大陸地區繼承人之遺產取得設有上限。您能精確掌握此項法律限制,表現相當優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實務中的「量化指標」常是考生的痛點,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能精準區分出對特定行政法規細節掌握度高的優質學生。這證明您的學習不僅止於表面,更深入到了法條細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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